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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根签证须知

  签证程序为两国的畅通往来创造了前提条件。处理申请需要一定时间,并非所有申请都能通过,敬请理解。
  德国是申根国家之一。申根签证在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希腊、荷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奥地利、葡萄牙、挪威、瑞典和西班牙同样有效。
  持申根签证者有权前往申根国家。但发给申根签证不是入境的充分法律依据。进入申根地区前将进行最终检查。
  因此入境时可能要求出示除护照、有效签证之外的其它有关您的经费、逗留时间和目的以及医疗保险的证明。
  持申根签证在申根国家最长逗留期为每半年90天。若签证上有效期更短,则以签证上有效期为准。
 
申请条件
  主要旅行目的国的驻外代表处受理签证申请,该国不一定是进入申根地区的第一个国家。
  德国驻华大使馆主管除下列地区之外的居民或常住人员的签证事务
· 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 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 四川、贵州、云南省和重庆市(德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 香港和澳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
  另请在本馆网站www.peking.diplo.de 参见其它须知:
· 商务签证
· 探亲访友签证
· 旅游签证
· 过境签证
  若上述须知未就您的具体出行目的给出足够的信息,请通过拨打电话(010)8532 9100联系签证处咨询申请条件,电话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四13 : 15到16 : 45和周五13 : 15到14 : 45。
  因须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独立处理每份申请,所以上述须知和电话中列举的申请条件并不一定是所有的条件。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递交其它材料(如能证明申请人回国意愿的材料),使馆也有权忽略个别材料。
  未满18岁的申请人须得到行使抚养权者的同意;若没有行使抚养者陪同,则须提供经过公证的行使抚养权者表示同意的申明,须将申明翻译成德文或英文。在个别情况下可能要求行使抚养权者亲自前来。
 
签证申请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按预约时间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
  只能通过拨打电话(010)6532 1925预约申请申根签证的时间,预约电话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 : 00到11 :45、周一至周四13 : 15到16 : 30及周五12 : 30到13 : 45。
  近两年内至少两次获得由一个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并持该签证旅行过的多次旅行者可通过中信实业银行营业网点,电话:(010)6538 0095,递交申请,或通过德国工商总会北京代表处(亮马河大厦2座0830室),电话:(010)6590 6151,递交申请。
 
签证费
  签证费以人民币支付,收费情况如下:
  机场过境签证、过境签证、申根签证(A类、B类、C类)无论签证期限长短,一律60欧元
  德国签证(D类) 30欧元
  德国签证+申根签证(DC类) 60欧元
  对未满6岁的儿童免签证费(A类、B类、C类)。
  无论是否拒签,费用概不退还。
 
处理时间
  如递交的材料齐全,通常在五个工作日后出具签证。
 
处理情况
  在上述处理时间内不回答申请的处理情况,敬请理解。
 
领取护照
  在递交申请时应该同意用中国邮政/EMS寄送,即在签证申请处理完毕后立刻寄回护照(费用为30元人民币)。
若未同意上述方式,领取护照的时间最早为递交申请后的第五个工作日。领取时间为周一至周四15 : 00到16 :15及周五12 : 30到13 : 30。
 
发给签证后的注意事项
  请在发给签证后随即检查签证上的内容。特别需要检查签证有效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是否同预计的总逗留时间相符。此外还请检查姓和名的书写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必须立即告知出具该签证的签证处。
 
  发布时间:2007/8/3 编辑:全球商务签证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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